

关于发布国家标准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》的通知
建标[1998]245号
根据国家计委《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》(计综合[1994]240号文附件九)
的要求,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》,经有关部门会审,批准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》GB50116-98为强制性国家标准,自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。原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》GBJ116-88同时废止。
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,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,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
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七日


